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婚姻法對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的新規定

婚姻法對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的新規定

法律主觀性:

1.《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要鼓勵。”2.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法定結婚年齡作出變通規定。3.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具有普遍適用性,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結婚年齡有例外。考慮到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和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中國壹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在婚姻法中對法定結婚年齡作了變通規定。3.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以及壹些自治州、自治縣都把男年滿2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結婚年齡。

法律客觀性:

從各地現有的補充規定或變通規定來看,關於結婚年齡,各自治區規定“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同時,各自治區的相關規定略有不同,可分為以下幾類:第壹類是在《補充規定》中規定結婚年齡,明確提倡晚婚。這是大多數自治區的做法。如1982實施的《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規定“提倡晚婚,實行計劃生育”。自1984,1《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變通規定》規定“鼓勵晚婚晚育。“1985批準試行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試行)》也規定“提倡晚婚晚育”。第二類只規定了結婚年齡,但考慮到當地民族的實際情況,沒有明確提出晚婚。如1989實施的《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結婚年齡調整的規定》只規定了結婚年齡。第三類是沒有晚婚的規定,但根據本民族和本地方的習俗,明確禁止早婚。如6月1988第二次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規定,少數民族公民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0周歲,女性不得早於18周歲;禁止未滿結婚年齡的男女提前訂婚。還有壹些自治區考慮到當地的實際情況,對少數民族和漢族的婚齡采取了不同的對待方式。如1988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國人民婚姻法〉的補充規定》規定,居住在內蒙古自治區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0周歲,女性不得早於18周歲。”漢族男女與蒙古族或其他少數民族男女結婚的,漢族壹方的年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執行”。

  • 上一篇:2023自考很難通過嗎?
  • 下一篇:加拿大名校留學有哪些專業優勢?有哪些名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