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技術等形式意義上看,作為部門法律制度,必須具有規範性、嚴謹性和確定性,具有自足性和系統性,並保證其各種法律價值的整合和同構。基於此,立法必須恰當把握精細與粗糙的關系。壹方面,它使每壹項法律規範和法律條文具體化、完整化,使每壹個環節、每壹個方面都沒有漏洞。另壹方面,維護壹定社會行為和社會關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規範具有調整前和調整後的壹般效果,實現法律的價值互補和功能契合。
眾所周知,我國現行婚姻法的特點是概括性和原則性很強。由此,整個《守則》及其條款從形式到內容都顯得抽象、籠統、粗疏、模糊,這也成為其嚴重弊端;其“粗而不精”的立法技術取向完全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治要求和法律本身的價值;高度泛化的法律表述和寬泛粗糙的結構背離了法律規範清晰具體的運行規則,也超越了其典型的大方向,從而使法律失去了作為社會關系和個人行為指南的嚴謹地位,在具體問題上實施時人們往往無所適從,可操作性差。
基於法律規範細致化的要求,鑒於現有法律的不足,新婚姻家庭法首先應該從立法技術上進行更新,從粗放型原則到細致型規範。作為精細化要求的內容,必須特別註意三個方面:統籌考慮和體現社會對婚姻家庭法的公正、安全、效率、靈活、簡潔等多重法律價值的要求,優化選擇和確定由法律理念、基本原則、法律法規構成的法律結構-功能模式,最大限度地協調、整合、統壹和最充分有效地體現法律功能和價值。改變現行法律及其關聯的簡要提綱形式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摒棄以往“粗不宜細”、“粗宜先細”的立法技術傾向,使規範性制度細化、明確、具體,貼近調整後的現實社會關系,增強各項制度的形式約束力,提高其運行的安全系數。合理適度配置法律規範的承擔、處理、制裁等三大必備要素,引入法律責任機制,使制度的整體結構和單元結構完整、疏而不漏,使壹般和典型的法律控制模式既壹般透明,又具體可操作;完善相應法律制度的責任保障體系,使行為模式與法律後果相對應,法律責任範圍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相壹致,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行為模式中的強制性規範相壹致。從而保證婚姻家庭法有明確的重點和調控方向,有效地鼓勵和誘導人們的積極行為,禁止和約束人們的消極行為,糾正和制裁人們的違法行為,創造積極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