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婚姻和家庭法術語解釋

婚姻和家庭法術語解釋

婚姻家庭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關於婚姻法的名稱,世界各國的規定差異很大,可以歸納為四種: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親屬法。這種情況有兩個原因。第壹,由於調整範圍不同,名稱不同。比如調整婚姻關系的叫婚姻法,調整家庭關系的叫家庭法,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叫婚姻家庭法。二是認知原因和傳統習慣的影響。

婚姻家庭法是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這樣的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和不同的含義。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與其他近親屬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壹項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是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規範和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壹門基礎法學學科。本課程介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歷史、立法體例、基本原則和法律措施,研究親屬制度、婚姻制度、夫妻關系制度、離婚制度、親子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關系制度、收養制度、監護制度、保護婚姻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措施制度、涉外和港澳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親屬類型

根據親屬關系形成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配偶關系

配偶是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婚姻和配偶關系是存在的。另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壹定範圍的血緣關系不能通過婚姻形成配偶關系,即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2.血緣關系

親屬關系是指血親,分為自然血親和虛構血親。自然血緣是指由同壹祖先所生的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虛構血親是指特定的人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符合規定的條件,法律確認有血緣關系的情形。如上所述,* *有兩種,這裏就不贅述了。

3.吸引力

公婆是圍繞婚姻而形成的親屬關系,即配偶壹方與另壹方的親屬關系,如公婆與兒媳、弟媳、姐夫等。

總之,在我國,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與其他近親屬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0條

這壹部分規定婚姻和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1041條

婚姻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1043條

家庭要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 上一篇:河北單招考試
  • 下一篇:檢察院要求法律專業的人當文職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