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有三個明顯的特點:
首先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因《消防法》的授權而取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是我國實行現役制度的部隊,是我國武警的組成部分。由此,中國的消防工作形成了非常鮮明的“軍事執法”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火災發生後,由於火災的破壞和滅火的破壞,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世界性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高的技術手段來實現,這使得基於火災原因調查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質。正確認定責任,除了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能夠正確分析火與火三要素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全面掌握消防行政法規)外,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勢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的法律因果關系。法律責任知識的掌握和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者的基本素質。
法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序條例》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相關檢查和專家意見,及時對火災原因作出認定。
第三十條火災原因已經查明的,應當確定起火的時間、地點、點和原因;無法查明火災原因的,應當確定火災發生的時間、點或者位置以及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火災原因。
第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前,應當傳喚當事人到現場,說明待認定的火災原因,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制作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復核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2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