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經營者未持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煙草專賣局根據《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有權對涉嫌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及其運輸工具進行臨時檢查,但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處理。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違法事實確鑿的,由煙草專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貨運代理人處以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10%至20%的罰款。貨運經營者明知托運人犯罪,為其犯罪提供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按照* * *罪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法)第二十壹條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核發的準運證;沒有運輸許可證,承運人不得承運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相關手續。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六條各級煙草專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檢查處理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對涉嫌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及其運輸工具進行臨時檢查,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處罰,適用以下規定: (三)承運人明知是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六條明知是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許可證而為他人提供,或者為他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進出口代理等便利條件,或者為他人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依照* * *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