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被告作出答辯,即是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依據理由;
2.原告舉證,被告對原告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被告舉證,原告對被告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3.原被告人證據交換後,法官會詢問原被告人案件事實;
4.法官詢問了原被告的戀愛情況和結婚登記時間,有無子女及其出生情況;
5.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調查事實,如原告起訴離婚的理由、被告不同意離婚的理由、夫妻財產的來源及分擔、債權債務等。
離婚訴訟: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
3.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
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5.被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6.聽力;
7.調解或判決。
綜上所述,離婚訴訟法院在調查離婚案件時,主要關註實際情況、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證人證言、調解等,盡可能找到合理公正的解決辦法。這些調查將有助於法庭進行全面的審判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