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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上人員責任險與工傷賠償交叉怎麽辦?

法律分析:責任險,從本質上講,是將被保險人的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而機上乘客責任險則涵蓋了被保險人對機上乘客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基於各種法律關系對車上乘客的傷亡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因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住院夥食補助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月傷殘津貼、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傷死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難以安排適當工作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月傷殘津貼,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可以看出,職工工傷待遇分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和用人單位負擔兩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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