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在無紙的電子商務世界中,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並不是簡單的將傳統合同規範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問題,而是如何在網絡中重建與傳統合同具有類似法律價值的規範。原因是:
(a)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都可以被視為書面形式,不管它是“紙張”還是“電子數據”;
(2)承認電子合同具有傳統紙質書面形式最基本的功能,即可以將其中所包含的信息長期保存備查;
(三)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第壹次附於紙介質且此後未被更改的信息。
第二,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獨立、直接地證明待證明的事實,屬於間接證據的範疇。電子合同是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由於人為因素和技術條件等原因容易出錯,因此也應歸入間接證據。因此,電子合同被賦予了證據效力。
第三,電子合同效力的確認
(1)電子合同的簽名與書面文件的簽名壹樣,也可以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其主要職能是:
1,表示文檔來源;
2、表示簽字人已確認文件所包含的內容;
3.它構成了簽字人對文件內容的正確性或完整性負責的證據。它還可以像書面文件的簽名壹樣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
(2)電子信息壹般存儲在計算機中,向法庭展示壹般有兩種方式,即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和打印出來。國內的做法是要提交原件,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電子數據的計算機打印副本不能視為原件,而屬於復印件或抄本。
四、應重視電子合同的效力
(1)雙方認可的打印電子證據,應當認定為證據;
(二)對有爭議的電子證據,應當首先核對其電子簽名,如果壹致,應當認定為有電子簽名的人收發。
(3)當事人僅提交打印稿,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打印稿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除非對方認可,因為無法判斷是否為原件;
以上是關於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的介紹。作為合同,它與傳統的正式簽署的紙質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其存在形式不同。但作為電子證據使用時,需要註意的是,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才是原件,需要有證據支持。如果有其他與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站上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