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立性原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堅持自己的獨立性。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無法擺脫彼此的共同利益和情感羈絆。感情用事,根據利益劃分是非,往往是人的基本原則。但情緒的沖動性、不穩定性以及利益的相關性,往往會讓人忽略是非,容易被扭曲。在具體事務中,由於程序不當或目的不良,難免侵犯他人權益。在審判和執行中,法律的神聖性和嚴肅性要求法官具有獨立的品格,在案件中遵循判例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
2、平等原則:不是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帝的哲學給了人同樣的祝福和懲罰,絲毫沒有因為個人的財富、地位、名望、人生經歷而改變。如果有人在規則裏發現了別的東西,那他就應該被終身奴役。作為法律的負責人,我們必須克服偏見和歧視,堅持正義,平等對待每壹個人。
3.公正原則:公正是指按照程序公平、公開、公正地實施法律賦予。在案件審理中,原告和被告都有依法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他們也有要求陪審團的權利。作為公共利益的守護者,他們也必須受到監督和制約,因為法律的正義不容侵犯。
4.提起訴訟的原則:每壹個社會事件都是條約事件,所涉及的關系既有權利也有義務。任何與個人事務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可以向法院上訴。在公共事務中,機關或受害方應提出申訴,無訴不立案。
5.經驗性原則:審判要根據證據進行。無論罪犯的過錯有多大,如果被害方找不到相應的犯罪證據,就應該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以無罪推定的方式進行強制審判,也不能定罪。
擴展數據:
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員的職能活動為基礎和體現的,所以司法公正的主體當然是司法人員主要是法官。毫無疑問,審判過程和結果是否公正,主要取決於法官的職務活動,但法官不是司法公正的唯壹主體。
檢察官具有監督審判活動公正的職能,因此也應屬於司法公正的主體。至於各類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他們不是司法活動的行為者,而是司法活動的接受者,所以他們不是司法公正的主體,而是司法公正的客體。如果說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體,那麽我們就必須依靠那些被告人來主持司法公正。其荒謬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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