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安檢機構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中給被檢驗車輛的委托人或者所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安檢機構未取得檢驗資格證書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款。超出範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安檢機構的檢驗資格。安檢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未按照規定參加比對試驗、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安檢機構資格。安檢機構聘用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並對安檢機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安檢機構的檢驗資格。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人員在檢驗活動中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撤銷其資格審查,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責任。質量技術監督工作人員在安檢機構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 *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三十五條之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