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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

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業基本條款的壹般規定。第壹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本條款、申請表、保險單、審批表和特別約定組成。有關本保險合同的任何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們乘坐或運輸貨物,進行特殊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車輛(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和特種車輛。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上的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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