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於交通補貼
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各單位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作為個人收入並入當月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於通信補貼
(1)行政事業單位: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按地方政府(縣級以上)制定的標準支付給職工個人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並入當月工資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但職工個人獲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或者超過每人每月最高500元的,並入當月工資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地方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將通訊補貼總額(含報銷和現金)的20%並入當月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3.關於通訊補貼和交通補貼的聲明
“其他扣除項目”欄分別填寫按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應通過與工會或工人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在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向社會公布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