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事後失去法律依據,認定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收益。獲得利益的叫受益者,遭受損失的叫受害者。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對受害人的不法行為;但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失。所以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間就形成了債務關系。受益人是債務人,受害人是債權人。
不當得利的成立有四個要件: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壹方遭受損失;收益和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以下是詳細介紹:
壹是壹方取得財產利益。
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是指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的積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僅限於財產性利益,即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性利益不屬於這裏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有財產利益,壹般是通過比較他所擁有的財產或利益與他在沒有與他人發生利益變動的情況下會擁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來確定的。凡財產地位或利益比以前增加,或應減少而未減少的,為既得利益;有得有失,得失相抵後剩下的也是利益。具體來說,獲取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正增加,是指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的效力,或者取得壹定的財產利益或弱化義務,擴大財產的範圍。包括:(1)取得財產權利或其他財產利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權、知識產權等。雖然占有在我國不是壹種權利,但壹般認為占有是壹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地位,財產利益也可以通過占有取得,所以不當得利可以因占有而成立。(2)物權的擴張或強化,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大了權利的行使範圍或效力範圍,這也是既得利益。如果第壹順序抵押消失,後續順序抵押會依次上升。(3)消除對權利或利益的限制或負擔,如消除財產中存在的抵押,也是對每個人的好處。
2.財產或利益的負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的利益。包括:(1)債務減免或消除。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擔保壹般債權,債務的減少或者消滅將減輕或者解除債務人原有的履行債務的負擔,對其也是有利的。(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沒有設定。(3)服務或事物的使用。比如,甲方根據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向乙方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後來因違反勞動法被宣布無效,乙方從甲方提供的勞務中獲益..沒有合法權利而使用他人物品的人,也從物品的使用中獲益。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