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條例》,制定本變通規定。第二條本變通規定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在自治州註冊的公民。第三條自治州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實行優生優育。鼓勵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第四條夫妻雙方或壹方為農牧民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第五條按照本變通規定生育的子女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計入規定允許生育的子女數;計劃內最後壹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且超過規定生育數量的,不視為違反法律法規。第六條夫妻將子女送人收養的,已送人收養的子女數計入已計劃生育子女數。第七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和家庭享受的相關政策不變,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符合本適應化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延長產假30天,男方延長護理假10天。產假、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第九條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變通規定生育數量的,除按《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屬國家工作人員的,也應予以處罰;其他人員也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第十條不執行本變通規定的縣(市)、鄉(鎮)或單位,由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壹條本變通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計劃生育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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