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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在基本農田上的養殖場會被強制拆遷嗎?

建在基本農田上的農場將被強制拆遷。

占用的農田屬於基本農田,不允許占用建設農場。因為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菜等農作物生產,不能用於養殖。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基本農田是指根據壹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建設用地的預測,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能長期占用的耕地。

法律依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五條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侵占。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不能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其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六條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其占用的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基本農田耕層土壤用於新開墾的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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