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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會法律顧問工作條例》有哪些具體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國工會章程》和《XX省工會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廠工會法律顧問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會法律顧問組織是工廠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和工會組織合法權益,參與處理勞動爭議,接待職工有關法律事務的來信來訪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工會法律顧問工作應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四條工會法律顧問必須認真貫徹新時期工會工作方針,為維護本廠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工廠工會設立法律顧問工作組,由工廠工會領導,有專(兼)職工會幹事和業余法律工作者參加,以工廠工會辦公室為工作機構。

第六條分廠(室)基層工會可以根據協會實際情況設立法律顧問工作組或者法律顧問。

第七條工會法律顧問組織應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積極主動、盡職盡責地開展工作。

第八條工會法律顧問組織在同級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工廠工會法律顧問工作組指導分廠(處)基層工會法律顧問的工作。

第九條在各級工會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的同誌,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壹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辦案能力。

第十條各級工會應當支持法律顧問組織(咨詢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對工作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職責範圍

第十壹條依法維護職工和工會的合法權益,並提供以下服務:

當好同級工會領導和工會工作的法律顧問;

受工會委托,參與本企業(部門)的法制建設(包括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承辦各項法律事務;

咨詢與工人和工會提出的刑事、民事和經濟案件有關的法律問題;

為企業工會與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二條參與處理勞動爭議。代表工會組織或者職工參加因履行勞動合同和辭退、開除、開除職工發生的爭議的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十三條代表同級工會組織,對企業行政部門(分支機構、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勞動法律和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受同級工會委托,接待和處理職工有關法律的來信來訪。

第十五條經常與工廠工會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取得聯系,協助他們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工會法制積極分子,配合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條例由工廠工會法律顧問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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