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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行政行為

限制行政行為如下:

約束性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對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程度和方式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法行事的行政行為。

限制行政行為是在限制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作出的。法律法規對行使克制性自由裁量權的權限範圍、幅度行為方式和數量限制都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依法作出裁量和判斷。

行政限制行為是指由法律規範詳細、具體、明確規定其範圍、條件、標準、形式和程序的行政行為。

如果法律規範對行政機關的約束非常寬松,使行政機關有很大的選擇空間,即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壹般來說,行政處罰通常是裁量行為,因為《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往往類似於以下例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1條規定:“協助組織、運送他人非法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行政行為是否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可分為約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

克制的行政行為有哪些?

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的壹個子類,沒有具體的分類。壹般而言,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程度和方式,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法辦事。行政拘留行為包括行政拘留陪轎子、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執法。

行為簡介

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約束的程度為標準,可分為約束性行政行為和裁量性行政行為。

限制行政行為是在限制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作出的。法律法規對行使克制性自由裁量權的權限範圍、幅度行為方式和數量限制都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依法作出裁量和判斷。

行政限制行為是指由法律規範詳細、具體、明確規定其範圍、條件、標準、形式和程序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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