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據二、劉的朋友佳音證言: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分手後多次對被害人進行糾纏,甚至威脅被害人。
3.證據之三,劉英的屍檢報告。事實證明,劉就是因為這個瓶子發作而死的。起訴完畢提供證據
4.完成了舉證責任
5.公訴人不同意關於辯護人過失致人死亡的辯護,張天蔚作為成年人,又是醫學生,應該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
6.被告確實有酒精,但並不是說其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明確規定,“飲酒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7.被告方認為辯護人的上訴沒有法律依據,向法院嚴肅處理。
8.公訴人就本案有關情況和證據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註意。
本案證據充分,事實清楚。
在法庭調查中,公訴機關將整個案件的客觀事實清晰地向法庭表明:被告人張天蔚因r激動用酒瓶擊打被害人劉英的後腦勺,致劉英死亡!被告的行為與劉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同時,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被告人經法庭和辯護人質證,充分證明被告人故意撞擊被害人,明知可能發生死亡結果,放任其死亡是故意殺人行為的結果!
本案中,被告張天蔚成年(265,438+0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並指控張天蔚為醫學生,應該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有不利於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規定,被告人張天威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張天蔚在2005年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5條相關規定,應從重處罰。
法律賦予我們每壹個人生命權,同時法律打擊侵犯我們權利的犯罪分子,保護我們的權利,每個公民的生命權都依法享有不可剝奪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非法剝奪,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綜上所述,本案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五條依法予以定罪並從重處罰!司法機關、公訴機關的意見表達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