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納入參照管理範圍條件,公務員法實施前尚未批準參照的,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批準參照管理後,其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1.是本單位核定編制限額內的正式工作人員;
2.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
3.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作部門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區縣(市)直屬事業單位和工作部門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4.截至單位批準參照管理之日,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合格(合格)以上;
6.自單位批準參照管理之日起,原是後勤人員後轉任管理崗位3年以上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且轉任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並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可納入參照管理對象。
二、申請參照管理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a)對參考資料管理的請求;
(二)取得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
(三)設立機構的批準文件;
(四)本單位現有人員的基本情況;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直接調入公務員辦公室:
1.壹是按國家政策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
2.二是原是公務員,因工作需要被調入事業單位;
3.第三,根據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錄用規定錄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八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是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