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指政府對經濟特別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提供壹定的資金或物品補貼,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判決被執行人支付未履行的義務,並確定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百二十九條,法院執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計算方法為:每人每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壹百五十,但不得超過全國人均消費支出的三倍。其中,最低工資標準、全國人均消費支出標準及其調整幅度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規定。被執行人的家庭成員人數以戶籍為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低保標準不是“壹刀切”的標準,而是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靈活確定的。因此,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考慮被執行人的收入、支出、負債等情況,給予適當的執行保障。
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義務怎麽辦?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義務的,建議及時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減輕最低生活保障義務。法院將根據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確定具體措施,如緩繳、減免義務等。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對經濟特別困難的個人和家庭的基本保障措施。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對其給予適當保護,及時變更或者減輕最低生活保障義務,維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第壹執行書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