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行政執法的壹般程序有哪些?

行政執法的壹般程序有哪些?

(1)調查取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除本法規定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相關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案件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4)作出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的,依法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擴展數據:

行政執法的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壹種。行政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執行和運用法律處理國家內外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事務和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以快捷、簡便、高效為優先特征的行政程序的行政主體。

(2)行政執法是壹種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是否是直接執法。或者直接執行法律法規,就是直接運用法律的規範來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的社會關系,最終實現法律對社會的調整。

(3)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範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效力僅限於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參考資料:

行政執法-百度百科

  • 上一篇:刑法第256條的內容是什麽?
  • 下一篇:演藝經紀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