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演出經紀合同涉及的法律問題壹種觀點認為,演出經紀合同是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雙向有償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質。藝人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經紀公司處理對外事務,經紀公司根據其行業資源、影響力和運營經驗接受藝人委托代為處理相關演出事務。所以雙方是委托的。另壹種觀點認為,演出經紀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勞動合同、經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特征,是壹種綜合合同,而不是簡單的委托合同。因此,藝術家無權隨意解除委托合同。如果雙方失去信任,就失去了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和條件。可以判定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合同,酌情確定賠償金額。基於現有的司法判例,將演出經紀合同認定為單純的委托合同的並不多見。大多數人認為演出經紀合同是壹種綜合合同,既不是代理,也不是紀律。合同的內容和性質應根據協議中使用的文字和表述、目的、交易習慣以及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判斷。合同無小事,合同要經過專業人士的仔細選擇和審核。在我國,目前關於演藝經濟合同的規定很少。演藝經濟合同涉及的主要問題是關於合同的解除,而解除所涉及的問題不僅僅是單方面的,所以需要在這方面進行完善。這種合同更像是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本單位的壹員,承擔壹定的工種、崗位或者職務,遵守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