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治安調解範疇,本質上是壹種中介行為。民事糾紛是壹件非常棘手的事情。常見的打架鬥毆事件,或者破壞他人財物,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能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拒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其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壹)雇兇殺人傷害他人的;
(2)群毆;
(三)挑起事端;
(四)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尋釁滋事的;
(六)其他不適合治安調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五十三條對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調解處理。因民事糾紛引起,情節較輕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
(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
(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者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公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
衍生問題:
治安調解後還能處罰嗎?答:公安機關可以對輕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調解,如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達成調解協議後不予處罰。治安案件的處理屬於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治安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