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新稅法中“關聯方”的定義有哪些?

新稅法中“關聯方”的定義有哪些?

問:《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有什麽區別?新稅法對關聯交易有哪些詳細規定,如何規避?比如壹個外國人A在中國成立了A公司,打算在中國成立B公司。A公司和B公司之間有什麽稅務風險?答:1。關於新個稅法中“關聯方”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系;(二)被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三)有其他利益相關關系的。2.與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有什麽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關聯企業的認定條件以及稅務機關進行合理調整的順序和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法律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的規定,將關聯方的概念擴大到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與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相比,新稅法不僅包括關聯企業,還包括有關聯關系的個人。新稅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調整。新個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第四十壹條所說的獨立交易原則,是指無關聯關系人按照公平的交易價格和商業慣例進行業務往來的原則。但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和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采用“獨立企業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的表述,未明確表述“獨立交易原則”。在與關聯公司A、B進行業務交易時,應嚴格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即按照公平交易價格和無關聯方的商業慣例進行業務交易的原則。否則,企業或其關聯方因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的,將存在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的涉稅風險。
  • 上一篇:泄露個人信息罪的量刑標準
  • 下一篇:購房合同中首付比例有法律要求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