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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是否屬於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既不是國有企業,也不是私營企業。它是壹個獨立的所有制企業。通常包括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

集體企業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和農村集體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在分配方式上實行* * *同勞同得,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農民在鄉(含鎮,下同)、村(含村民小組,下同)集體組織的企業。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上,僅指壹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地方政府投資控股的企業。政府的意誌和利益決定了國企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壹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兼具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的特征。其盈利性體現在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其公益性體現在,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經濟調控的目標,發揮協調國民經濟各方面發展的作用。

集體所有制企業(簡稱集體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 * *勞動,以按勞分配為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城市集體企業組織

(1)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規定集體企業職工是企業的所有者,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依法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選舉和罷免企業經理,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條例還特別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可以依法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權利;選舉、罷免、聘任和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議案,決定包括企業管理重大問題在內的六項職權。

(2)城鎮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規定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會議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會議選舉或招聘產生。條例中規定了條件、權力和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實行“同工同酬”,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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