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經過壹定的審批程序,因此應當先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已經批準的具體建設項目,可以由市、縣兩級人民行政機關具體批準,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由省、自治區人民行政機關批準。有權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機關必須是承包地所在的省級人民行政機關或者國務院,其他機關沒有這個權限。
征地補償費有哪些?
1.征地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2.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3.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4.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可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不太了解。目前,我國的土地分為兩種,壹種是國家所有,另壹種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可以基於社會利益的需要進行征收或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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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