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集團名稱需經稅務總局核準的要求:
(1)母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企業集團母公司應為法人企業;可以是非法人企業法人,下同);
(二)擁有三家控股子公司;
(三)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5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省屬企業集團應具備的條件:
(1)母公司註冊資本10萬元以上且擁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2000萬元以上的專業科技R&D集團;
(二)母公司註冊資本654.38+00萬元,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2000萬元以上的現代服務集團;
(三)母公司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擁有4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其他集團;上述“專業”是指其經營範圍只從事科技研發業務,不兼營其他。“現代服務業”包括:
(1)生產性服務業,即與制造業配套的服務業,包括現代物流業、科技服務業、金融業和商務服務業;
(2)新興服務業,包括信息服務業、文化產業、旅遊業和房地產業;
(3)傳統服務業,包括現代商業和居民服務業。
三、企業集團註冊材料規範: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母公司公章);
(2)母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加蓋母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應當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3)集團章程(母公司公章);
(四)集團成員申請加入集團的文件和對集團章程的認可;
(5)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或出資證明;可選提交:子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子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復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權證明復印件。集團登記機關與集團名稱核準機關不壹致的,應當提交《集團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集團成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註:本規範適用於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申請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的企業法人。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註明“與原件壹致”,並加蓋母公司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