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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關閉的應用程序可以撤回嗎?其法律依據是什麽?

在民事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撤回申請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壹)申請人撤回申請或者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前款除第(十)、(十壹)、(十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終結執行的,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首先,關閉應用程序的實施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1,執行結案申請;

2、申請執行當事人的主要信息;

3、申請執行案件的理由、情節和法律依據;

4、申請法院執行。

二。執行局結案後可以申請執行嗎?

1.如果顯示實際執行,則不能繼續執行。

2.已經認真結案的案件,不能重復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需要更慎重,需要再次起訴,獲得判決後再申請強制執行。

三、如何開結案證明

1.結案報告壹般由申請執行人寫給法院,不需要交給對方。必要的話可以提交法院說明情況,看會不會出證明。

2.法院執行已結案是指法院實際已執行完畢或依法結案。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被執行人已經自動履行;法院已通過強制措施執行完畢;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執行人無力履行,法院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表示暫時不能執行的;被執行人無力履行且將來也無力履行,法院終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15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73條

因債權人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而中斷訴訟時效後,在新的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再次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再次履行義務的,可以認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第174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請求時起中斷。調解不成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經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限屆滿後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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