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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管轄權

法律分析:

如何確定網絡犯罪的管轄權

(壹)根據網站確定刑事管轄權

在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案件中,實施網絡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可以認定為犯罪地。司法機關在查處網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通過網絡服務提供者確定網站對應的服務器的物理地址,即網絡犯罪的實施地,進而確定地域管轄。

(2)根據侵權內容所在的網絡服務器和計算機終端設備的位置確定管轄。

發現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和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在侵犯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案件和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件中,可以認定為實施犯罪行為的地點。雖然網絡犯罪案件對犯罪行為地的認定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65438+2月19日頒布的《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了管轄問題:著作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點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的,可以將原告發現計算機終端設備侵權內容的地點視為侵權地。這壹解釋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侵權行為難以認定的問題。同樣,對於此類網絡犯罪案件地域管轄難以確定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問題,也有借鑒意義。

(三)根據受害單位或個人系統、網絡服務器和計算機終端設備的位置確定管轄範圍。

在行為人通過入侵或修改受害單位或個人的系統程序、系統參數實施網絡犯罪的情況下,被侵害的計算機網絡系統、設備終端所在地可視為網絡犯罪的犯罪地。對於那些通過遠程登錄的方式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商業秘密,或者修改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竊取財物等網絡犯罪,被侵害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和設備終端所在的地點是行為人實施犯罪的主要空間之壹,因此這些地點可以視為犯罪場所。

(四)根據犯罪人的最終目的和取得財物的地點確定管轄。

對於盜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挪用資金、詐騙等刑事案件。,犯罪人操作計算機的地點、網絡行為所指向的最終目的地和實際取得財物的地點均可視為犯罪結果發生的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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