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發現被騙怎麽辦?
房屋買賣合同是欺詐簽訂的,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仲裁機構仲裁的方式解除房屋合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采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可以撤銷欺詐合同,撤銷後無需解除合同。被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8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二,合同詐騙可以調解嗎?
只能調解合同糾紛,合同詐騙涉嫌犯罪,不予調解。
合同欺詐屬於民法和民法典調整的範圍,承擔壹種民事責任。但如果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可罰性三個屬性,行為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鑒於壹些合同詐騙具有很強的破壞性,詐騙獲取的非法利益也達到了壹定的程度,我國1997刑法第716條增加了關於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刑法上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懲處。
第三,合同欺詐可以仲裁嗎
合同詐騙能否仲裁,要看合同怎麽寫,有沒有仲裁條款。如果有條款,那麽可以申請仲裁,如果沒有,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條款具有保障當事人通過尋求某種救濟來實現其權利的特殊性質。它相對獨立,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即使主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也不壹定無效。如果壹方對主合同的效力有爭議,爭議應由仲裁庭而不是法院來解決。
我國《仲裁法》第1、20條和《合同法》第57條確認了仲裁條款意思自治理論。《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總結壹下,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這樣的:如果壹方被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很多途徑可以救濟他的權利,比如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仲裁機構仲裁,解除房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