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職務侵權,是指實施職務行為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第三人構成侵害的職務行為。例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開車到談判地點與丙公司商談房屋租賃事宜,在與丙公司簽訂租賃合同返回途中,乙不慎將壹名行人撞傷。在這裏,乙打丁的行為屬於職務侵權。
從責任主體來看,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也可以分為內部責任和外部責任兩個方面。
首先,外部責任主要是指誰對第三人或者受害人負有直接責任。該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賠償義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是天然的權利主體,對於誰是義務主體,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壹種觀點認為,組織與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者是同壹義務主體[10];另壹種觀點認為,義務主體只能是組織,組織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即行為人,也是程序法上的當事人,即被告[11]。筆者認為,壹般情況下,職務侵權發生後,根據公司侵權或雇主責任理論,組織應當承擔行為後果,受害人只能要求組織承擔責任。我國的相關立法規定和司法實踐基本壹致。在職務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應當請求組織承擔職務侵權責任。
其次,內部責任是指組織或行為人對外承擔相應責任後,組織與行為人之間的責任。進壹步,組織是否有權向行為人追償並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問題。壹般情況下,在職務侵權行為中,行為的法律後果完全由組織承擔,行為人不必承擔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會對職務侵權行為產生內部責任。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違反職責可能導致內部責任:
(1)根據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的內部協議,行為人應當對職務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本案中組織是否享有追償權,能否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民事責任,要視情況而定:a .如果責任是基於行為人與組織之間的民事協議,包括章程或勞動合同,屬於民事糾紛,組織可以據此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b .如果責任屬於內部管理,如公司管理規範、學校管理規則等,其管理規範或規則屬於機構內部行政管理,不屬於民事糾紛範疇,因此機構不能據此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權益。但只有根據管理規範的要求,在組織內部,通過工資、獎金或職務晉升等獎懲措施,讓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責任,實現組織的利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為人和組織對外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組織承擔對外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行為人的事先約定或者相關約定,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份額的民事責任,反之亦然。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追償權屬於法律的明文規定,組織與行為人內部責任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法院或仲裁機構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