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先簽字再寫內容,會有壹定的法律風險。根據2021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能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文字稿有如下規定:
1.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其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法律規定,讓其陳述有罪或者無罪抗辯的情節,然後再向其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他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2.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3.偵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訊問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應使用能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制作訊問筆錄;
4.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按手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按手印,並在最後壹頁寫明“上述筆錄我已閱讀(或向我宣讀),與我所說的壹致”。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被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5.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口供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逐頁在親筆供詞上簽名、按手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在首頁右上方寫上“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先簽字後書寫內容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寫內容之前簽字會有壹定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
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2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