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是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監察機關,是反腐敗工作機構。其職責是監督、偵查和處置,不同於公安、檢察等執法司法機關。
反腐敗職務犯罪不同於普通刑事犯罪,監察法不同於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適用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適用刑事訴訟法。
因此,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在監察機關對其相關問題調查清楚後,將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並移交法院審理。
充分保護被調查人特別是被拘留者的合法權利。
監察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偵查人員在實施訊問、收集、查封、扣押重要證據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留存備查。
同時,制定了壹些保護被拘留者合法權利的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六十四條還明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謾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違反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處理不當的”等。,並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依據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四條明確,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辦案的根據。
第四十二條進壹步強調,監察機關依法收集、鑒定證據,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嚴禁侮辱、謾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擅自擴大調查範圍或者改變調查對象和項目。
此外,第四十五條明確,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