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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證書可以補嗎?

法律分析:繼承公證書可以補辦。

公證書遺失的,需要公證書的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向原公證機關申請補發復印件。根據相關規定,涉外公證書的補發期限為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處提交行為或者事實證明。

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身份、申請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意思是否明確,簽名和印章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九條公證機構根據有關認定規則需要對申請公證的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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