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文字、照片、錄音錄像等有效方式記錄行政執法活動的全過程。同時,將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行政執法主體在作出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由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需要通過聽證程序作出的;案情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機構審核,或者經法制機構審核後認為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不得作出該決定。實行行政執法活動評價制度的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評價,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有資質、有信譽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有關機關獎懲和任免幹部的重要依據。同時,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監督範圍內的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並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公示其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權限、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監督舉報方式等信息。在行政執法爭議解決或者協調決定之前,行政執法主體不得單方面作出行政處理,但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突發事件除外。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專題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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