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壹項人身權,繼承權的取得應基於壹定的身份。但是,從客觀意義上來說,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對遺產享有繼承權,而從主觀意義上來說,繼承權是屬於繼承人的,並給他帶來真正的財產利益。繼承權以遺產為客體,是財產權。但繼承權既不是繼承人直接支配遺產的權利,也不是向特定義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更不是作為客體的知識產品的權利。因此,繼承權也是壹種特殊的財產權。因此,繼承權包含財產利益的內容,繼承權的取得應基於壹定的身份,因此繼承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
取得繼承權,需要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包括身體死亡和被判死刑;
2.被繼承人有合法的遺產可供繼承;
3.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4.實現繼承權的其他條件。
遺囑繼承的條件包括: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精神正常,具有正常的思維意識或者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立遺囑人的遺囑是真實的。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對立遺囑人的脅迫或者欺騙,立遺囑人在脅迫或者欺騙下所立的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符合《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
4.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夫妻* * *或者家庭* * *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財產中自己的份額,處分遺囑中超出個人份額的內容,無效;
5.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辦理。遺囑人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的,可以要求公證處派公證員到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公證。
綜上所述,繼承權是指某人死亡後,其財產和權益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繼承權的主要內容是繼承人對遺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繼承權作為壹種財產權,是在法律框架下設立的,旨在保護個人財產利益和財產自主權。繼承權是壹項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的權利。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是基於近親屬身份關系的財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的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7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