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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區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盤活利用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目前我區圍繞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出臺了相應的規定和要求,為今後的工作奠定了基礎。要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進壹步規範程序,明確責任,研究具體措施,提高執行力和執行力。按照“鎮指導、村統籌”的工作原則,結合鄉村振興工作,高水平開展房改工作,充分調動村級組織和農民充分利用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積極性,增強房改工作的規範化、專業化,維護農民切身利益,發展村集體經濟。領導幹部要“把鍋放在爐子上”,真抓、善抓、有力、有效地抓。本研究的研究、推廣和解決,在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中確實取得了成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完善農村人才工作的體制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鄉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農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統籌城鄉發展,科學有序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逐步完善普遍覆蓋、普遍通達、城鄉壹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縣域城鄉壹體化發展,促進農業優質高效發展。

第五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不斷增強、總量不斷增加,與鄉村振興的目標任務相適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農村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加強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推行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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