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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離婚法的問題

加拿大的離婚程序通常由聯邦立法規定,並由各省的高等法院處理。其中壹名受害者肯定在那裏住了壹年多。如果申請離婚的雙方沒有爭議,可以提交宣誓書,不出庭。如果妻子住在溫哥華,丈夫住在臺灣省,妻子可以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申請離婚。但是,如果丈夫已經在臺灣,並在法院報案,妻子就不能再在不列顛哥倫比亞報案。

離婚時,申請人必須提交結婚證,具備離婚的條件和理由。比如,分居壹年;訴訟當事人對原告的虐待,包括精神或身體虐待;與原告通奸等等。

壹般離婚案件都是以婚姻破裂為前提的。只要分居滿壹年就可以申請。分居的定義,除了實際的分開居住,還需要有脫離夫妻關系的意圖。分居期間,雙方和好超過90天的,分居終止並重新計算。分居可以通過雙方同意或單方面行動來決定。

新移民來到加拿大,要適應很多地方,各方面壓力都很大,有時會影響家庭和睦。大多數家庭同舟共濟,度過困難時期。也有少數婚姻是疲憊不堪,無法白頭偕老的。如果雙方能協商好財產和子女撫養費,就可以協議離婚,而不是花巨資請律師,打官司攻擊對方的傷口。所以,如果雙方同意和平解決,可以去文具店購買所居住省份的離婚說明書和申請表格(離婚指南和離婚表),填好之後去省法院工作人員那裏簽字,交手續費。

夫妻分居通常需要解決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和贍養費等問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政府立法規定,夫妻有權平等分享所有家庭財產。法院傾向於將幼兒的監護權判給母親。但是,基於憲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則,法院不能偏重於母親的撫養權,而必須根據個案的情況,以及如何有利於子女來決定如何判斷撫養權。孩子的個人意願、身心健康狀況、孩子與其他親友建立的情感關系、教育需求、父母的不同能力等,都是判斷贍養權時會考慮的因素。

至於贍養費,如果兩人都有工作,收入大致相當,就各自承擔自己的生活費。但是孩子由壹方撫養,另壹方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該付多少撫養費。壹般情況下,法官必須根據離婚法的指導來判斷子女的贍養費。例如,根據1997的指引,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如果支付撫養費的壹方每月收入2000元(稅前收入),根據需要贍養的人數,壹個孩子每月的撫養費為:265438美元+02英鎊;兩個孩子359美元;三個孩子476美元;為四個孩子支付574美元。

因此,在處理分居或離婚時,雙方應心平氣和地討論上述問題。如果無法達成壹致,聘請律師協助協商可以保證妳的合理權益。對於壹時無法達成壹致的問題,最好考慮調解或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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