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新公司,員工首先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在這些流程中,有的分公司只是以分公司的名義與員工簽訂合同,那麽工人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下面為妳解答。
第壹,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
1.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國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視為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時勞動法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必須是法人,分支機構也只是對經營範圍和資質有限制,但並沒有限制不能招用工人。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效力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即為有效。也就是說,分公司可以和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並承擔《勞動法》中用人單位的壹切權利和義務。
2.無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無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因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而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實際上是因為用人單位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但是,勞動合同的無效不影響《勞動法》中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分公司仍應支付勞動者並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者發生工傷的,分公司還應當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位的義務。
二、分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的效力
1.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雖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有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壹般是在公司授權範圍內。司法實踐中,壹般不會因為是分支機構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分公司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設立的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的,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支機構在沒有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從事經營是違法的,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簽訂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綜上,與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勞動者可以享有用人單位的壹切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和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不用擔心這不會影響妳的權利義務。以上是勞動者與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