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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執法監督需要擴大訴訟受案範圍。

1.擴大行政訴訟法的適用範圍。在現有的《行政訴訟法》的“依據”法律、法規和“參照”規則之後,增加壹般規範性文件的“查閱”規定,賦予其應有的法律地位。在現行行政法律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有必要完善行政訴訟法適用的沖突規範,將地方各級行政機關通過行政準立法行為或正常決策程序制定的具有實踐性的壹般性規範性文件,作為法律的合理補充和延伸,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必要組成部分,適用於行政審判的合法性審查。在行政案件審理中,只要具體行政行為有章可循、有據可循,符合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就應當認定其具有正當性或特定效力,予以支持。

2.拓展行政審判方式。司法審判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保障,不應因為訴訟程序而成為平等訴訟和正確、及時、有效維權的障礙。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此外,行政訴訟本身具有行政法規範的二次適用特征,行政判決應註重效力,促進程序性審查與實體性裁判的緊密結合。為了在司法審判中體現“公正與效率”的主題,避免因行政判決流於形式而產生的各種問題,應當對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裁判方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壹是增加實體確認判斷的方式,在查明事實、認可證據後直接適用行政法確認法律關系;二是將平行強制撤銷判決的“理由”改為單壹的“理由”待定,側重於結果的考察,即“因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等原因造成事實不清的,撤銷判決”。法院在訴訟中能夠查明事實的,應當適用確權的方法。適用的行政法律、法規更正的,依照本法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結果仍然公正的,應當作出確認效力的判決。對訴訟中發現的問題,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如果行政判決有錯誤,仍然可以通過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尋求司法救濟,對公權力的監督和制衡機制並沒有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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