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濤介紹,過去十年,在生態環境立法方面,通過加強環境立法來落實中央生態文明改革的部署,使改革措施於法有據。推動壹批生態文明和生態環境保護改革措施成為法律。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對全國生態環境保護法進行了全面重構。
壹是完善生態環境“基本法”。全面修訂生態環境領域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環境保護法。新環保法在創新環保理念、強化政府責任、完善監管體系、加大處罰力度、推進信息公開、引入公益訴訟等方面都有較大突破。,並確立了按日連續罰款等處罰規則,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
二是完善生態環境單行法。圍繞人民群眾感受最深、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環境問題,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合作,修訂了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等汙染防治領域的壹批專門法律,濕地保護、生物安全等生態因素方面的法律,以法治方式捍衛藍天、碧水、凈土。
三是創新流域和區域生態環境立法。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長江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推進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立法,全面提升綠水青山“生態價值”。支持京津冀、長三角、白洋澱流域協同立法,通過“小快靈”立法解決跨區域生態環境問題,助推區域高質量發展。
四是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生態環境監管體系。推動建立以排汙許可證制度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管理制度。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環境標準、環境監測、執法監督等基本制度。建立嚴懲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五是加快黨內法規建設,壓實黨委政府責任。配合制定實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專門黨內法規,強化中央對地方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責,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壹崗雙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