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的分類:
(1)根據訴訟性質的不同,分為刑事案件中使用的檢察文書和民事、行政案件中使用的檢察文書兩部分。
(2)根據對外和對內使用文書的不同,刑事案件法律文書分為訴訟文書和工作文書。
(3)根據文書的訴訟階段、性質和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立案文書、偵查文書、審查批準逮捕等強制措施文書、審查起訴和出庭文書、抗訴回憶、檢察監督和法律監督文書、控告申訴檢察和刑事賠償文書、審批延長辦案期限文書、辯護代理文書等文書。
(4)根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的分工和案件的不同,可以分為刑事檢察文書、直接受理偵查(反貪汙賄賂和法紀檢查)文書、檢察監督文書、起訴申訴(包括刑事賠償)文書和民事、行政檢察文書。
二、調查文件的分類
1,立案破案
2、法律人員參與刑事訴訟。
3.強制性措施
4.調查措施
5.拘留期限的延長
6.調查終止類別
7.補充調查、復議和復審。
三、法律文件具有以下功能:
1,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
3.相關法律活動的真實記錄;
4、綜合考核幹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25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