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告後,應當及時報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並協助受傷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傷、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監護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壹人,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壹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不予調解。
第十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指定壹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壹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