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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

法律主觀性: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是指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過失致使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公司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承擔下列責任:(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公司承擔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承擔退還認股人所繳股份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正確理解和適用這壹規定,對於規範公司設立行為,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行為,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保證我國企業股份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意義重大。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方式: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發起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壹部分(不低於2%),其余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公司。無論是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公司都是由發起人設立的,與發起人的設立密不可分。所謂發起人,是指“為了啟動股份公司的設立程序,依法完成了發起行為的人。“發起人發起設立公司的目的和後果是設立公司,使公司成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公司成立後,發起人自然成為公司股東。但是,發起人發起設立公司並不必然導致公司的必然成立。因為公司的設立和公司的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公司法規定,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依次連續進行的。旨在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活動稱為設立。”和“公司的設立,是指通過辦理申請手續,由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過程。“因此,公司的設立是發起設立公司的必然結果,但不是自然結果。發起人發起設立可能導致公司設立的後果。還可能導致公司不成立的後果。無論後果如何,發起人在發起設立公司的過程中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關系,比如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起人與認股人的關系等。如果公司成立,發起人與公司之間仍然存在法律關系。在這些法律關系中,發起人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如發起人對債權人、對認股人、公司成立後對公司的責任等。發起人在發起設立公司過程中對第三人的法律責任和在公司成立後對公司的法律責任是發起人的責任。對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應明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但不超過二百人作為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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