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執行申請;
2、申請人的基本材料證明、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證明;
3、生效的執行法律文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財產擔保關系的,應當提供財產擔保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並列出被擔保財產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235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者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法院執行流程是怎樣的?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完成對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收入、到期債權等資產的調查。1個月以內;
6、執行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需要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