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類三包期限:顧客購買產品之日起7天內(即銷售憑證註明的購買日期),全皮面料的運動鞋三個月,非皮料的運動鞋、休閑鞋壹個月。
1.保證退貨:自顧客購買產品之日起(即銷售憑證註明購買之日起)7天內,如因選擇不當未穿新鞋,新鞋與雙不符,尺碼不壹,均可退貨或換貨。
2.更換:在三包期內,出現以下任何問題都將被更換:
(1)底破、斷面破、跟破、邊破的都可以退。
(2)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同壹零件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連同修理記錄和證明包裝壹起退回。
3.包修:三包期內,正常使用下出現開膠、脫線、斷線、鞋跟脫落等問題,可憑銷售憑證給予免費維修。(註:三包期滿後,消費者可憑各廠商銷售憑證進行維修,我公司收取基本費用。)
三包期內,如出現斷邊、斷底、起皮、嚴重脫屑等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享受包退包換政策,商家應按原銷售價格退貨。
三包期內,鞋子出現開膠、開線、掉根等其他質量問題,商家將免費為消費者維修。
在三包期內,連續兩次修理後鞋仍有質量問題的,應當更換。消費者不要求換貨或者不提供同款式同價格鞋子的替換品的,商家應當將商品退還給消費者。退貨時,商家可以收取每天不超過千分之三的折舊費。
三包期內,消費者對鞋的質量有疑問,認為與標稱購買不符的,可以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鑒定,鑒定費由消費者先行墊付。鑒定後,如果鞋子有質量問題,鑒定費由商家承擔。同時,商家應該給消費者退貨或者換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前已經知道存在缺陷的,但該缺陷的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壹致。
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