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三)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的;(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五)放任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或者輟學的;(六)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八)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十)違法處罰、挪用未成年人財物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十壹)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從事不正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參加或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三)參與賭博的;(四)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和社會公德的。吸食、註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或者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予以開除或者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