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單位必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單位只能是壹個分包單位,即分包單位不得將自己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3、分包工程必須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4.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壹、分包分類
1.總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的總承包商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但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在FIDIC合同中,指定分包是壹種重要的承包方式,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在國內房地產項目中也很常見,但在國家建設法律體系中仍然提倡不允許業主指定分包商。
二、非法分包與合法分包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壹個是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壹個是合法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條件不同,違法分包壹般是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等。,合法分包是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合法分包是指在征得發包方同意的基礎上,將建築工程主體以外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給第三方;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轉包是違法的。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是合法分包:
1,在總合同中規定可以分包或經發包人批準;
2.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發包的工程是總承包工程中除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
3、分包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十條
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規定保證工程款和勞務工資及時支付的時間、結算方式和相應措施,以保證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分包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在分包合同訂立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項目發包人應當在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