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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物資簡易收集新規則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征用規定,甲供物資簡易征用新規定如下:1。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為建築物基礎和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者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範圍按照統壹的標準範圍執行。2.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預先提供租賃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3.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取得預付款的,應當在收到預付款時,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扣繳率,以取得的預付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增值稅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不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納稅人收到預付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3%。

法律依據:《關於建築業改革試點政策的通知》等。

壹是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基礎和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施工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者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範圍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壹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子項目和分部工程劃分》中“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分項工程範圍執行。

2.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65 438+0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預先提供租賃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取得的預付款,應在收到預付款後,以預付款扣除分包貨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增值稅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不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納稅人收到預付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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