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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藥品的最新標準和處罰

法律分析:

當事人有下列八種情形之壹的,依法從重處罰: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或者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生產、銷售主要供孕婦、嬰幼兒使用的假劣藥品;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註射用藥品為假劣藥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合格醫療器械,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的;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合格醫療器械,經治療後復發的;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使用封存、扣押物品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的應對突發事件的藥品為假劣藥品,或者生產、銷售的應對突發事件的醫療器械不符合標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還規定從重處罰在法定刑幅度的中限以上。

法律依據: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六條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分為較重、壹般、較輕、減輕、不予處罰五個等級:

(1)從重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更重、更多的處罰種類或者更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金數額應在最低限額至最高限額範圍內較高的30%部分。

(2)壹般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不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依法適度處罰。

(3)從輕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金數額應在最低限額至最高限額範圍的30%以下。

(4)減輕處罰。是指低於最低適用法定行政處罰的處罰種類或幅度。包括在對違法行為應當判處的壹種或者多種刑罰種類之外選擇較輕的壹種刑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判處刑罰的時候不判處刑罰,包括將罰款數額確定在法定最低罰款限額以下。

(5)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事由,對具體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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